1.基本规定
(1)公司法定代表人依照公司章程的规定,由董事长、执行董事或者经理担任。
【解释】公司章程只能在“董事长、执行董事或者经理”中3选1,公司章程不能规定由副经理、财务负责人担任法定代表人。
(2)公司章程对公司、股东、董事、监事和高管人员均有约束力。
(3)董事、高管人员不得兼任监事。
2.任职资格
有下列情形之一的,不得担任公司的董事、监事、高管人员:
(1)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。
(2)因TAN污、贿赂、侵占财产、挪用财产或者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,被判处刑罚,执行期满未逾5年,或者因犯罪被剥夺权利,执行期满未逾5年。
(3)担任破产清算的公司、企业的董事或者厂长、经理,对该公司、企业的破产负有个人责任的,自该公司、企业破产清算完结之日起未逾3年。
(4)担任因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、责令关闭的公司、企业的法定代表人,并负有个人责任的,自该公司、企业被吊销营业执照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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